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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5-14 7:55:03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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