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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

更新时间:2006-12-15 7:45:33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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