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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申企业提前申报不能超3天

更新时间:2007-11-14 9:04:30

  记者昨日从国家海关总署对“提前申报”的解读中获悉,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尚未申报进境,出口货物尚未运到海关监管场地,企业基于加快通关等需要可以向海关提前申报进行单证审核,但如企业超过提前申报的3日时限,提早半年或更长时间申报,将被视为严重违规,会受到处罚。 

  海关总署介绍说,“提前申报”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这项措施须与企业的资信状况相联系,所以企业进行“提前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批准。而且“提前申报”一般要求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数据已传输到海关,并且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已确定无误。对于经过海关总署批准的便捷通关企业也可实行“无舱单的提前申报”,但这些企业的报关货物在海关放行时也必须核销舱单,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舱单最晚在海关放行前传输到海关。 

  海关总署表示,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而且“提前申报”的“提前”并非无限期的提前。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使手中持有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通关,会提前很长时间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关申报,这是严重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海关总署强调说,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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