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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可先验货再申报 海关损害货物须赔偿

更新时间:2007-11-9 8:32:53

  海关总署昨日在就海关查验问题答问时表示,为避免进口货物在查验时出现单货不符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企业可以先验货再向海关进行申报。

  据了解,目前企业往往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外商商谈进出口业务,对进出口货物仅是看样品。导致进口商品经多个环节、远涉千山万水到达我国口岸时,规格、数(重)量、性质等与合同说明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如果企业依照原合同的规格、数量、重量向海关申报,就属单货不符,一旦被海关查验发现,将被处罚。对此,海关总署表示,实际上《海关法》是允许货主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的,货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这个权利。如果对进口货物的情况心中无底,应先验货物再申报。

  海关总署同时介绍说,查验是海关的一种正常的执法监管行为,是在维护货主的合法权利,货主有义务进行配合。当海关通知查验时,货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到达指定的查验作业区进行配合,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到又没有合理的理由,海关将自行开拆货物查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货主自负。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实际查验中,货主要按照海关的卸货要求,自行或委托口岸搬运公司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并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装卸费用。

  此外,海关总署表示,在货主本人已经配合的情况下,不管海关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给被查验货物造成损坏,就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赔偿货主实际损失。 (作者/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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